每日神話 - 三步作工系列 選段28
在國度時代神用話語來開闢時代,用話語來改變作工方式,用話語來作整個時代的工作,這是話語時代神作工的原則。他道成肉身站在不同的角度説話,使人真正看見了話在肉身顯現的神,看見了神的智慧與奇妙。這樣作工是為了更好地達到征服人、成全人、淘汰人的目的,這才是話語時代用話語來作工的真實含…
各種人的經歷代表各種人裏面所有的東西,凡是没有屬靈經歷的人都談不出對真理的認識,也談不出對各種屬靈事物的正確認識。人發表的是什麽,那人裏面的所是就是什麽,這是肯定的。人若想對屬靈的事物有認識,對真理有認識,那就得需要人的實際經歷了。你對于人性生活常識都談不透,更何况對屬靈的事物呢?能帶領衆教會的,能供應人生命的,能做衆人的使徒的,都得有實際的經歷,都得有對屬靈事物的正確認識,對真理有正確的領受與經歷,這樣的人才有資格做工人或做使徒來帶領衆教會,否則就只能作為最小的跟隨,不能做帶領的,更不能做供應人生命的使徒,因為使徒的功用并不是跑路,也不是打仗,而是作生命服事的工作,作帶領人性情變化的工作,是接受托付肩負重任的人所盡的功用,并不是任何一個人都可以擔當的。這個工作是有生命所是也就是在真理上有經歷的人才可擔任的,并不是任意一個可以捨弃、可以跑路、願意花費的人都可擔當的,没有真理經歷,未經修理、審判的人是作不了這個工作的。没有經歷的人也就是没有實際的人對實際看不透,因其本人没有這方面的所是,所以這樣的人不僅作不了帶領的工作,而且若是長期没有真理,那就是被淘汰的對象。你所談的看見就能證明你這個人都經歷哪些苦難的生活,在哪些事上受了刑罰,在哪些事上經歷了審判。同樣,在試煉中也是這樣,在哪些事上受熬煉,在哪些事上軟弱,在哪些事上就有經歷,也就在哪些事上有路。假如他在婚姻上受挫折,他交通的多數時候都是:感謝神,贊美神,我得滿足神的心意,把我的終身都獻出來,把終身大事都交在神手裏,我願把我的終身都許給神。人裏面所有的東西只要藉着交通就能把這些所是代表出來。人説話快慢,説話聲大、聲小,等等這些并非經歷的事并不能把人的所有所是代表出來,只能説人的性格好壞,或説人的本性好壞,并不能與人有無經歷相提并論。説話的表達能力或説話的技巧、快慢都是操練的事,并不能代替人的經歷。你交通個人經歷的時候就能把你裏面所注重的、把你裏面所有的那些東西交通出來。我説話是代表我的所是,但是我所説的話人達不到,我所説的話不是人所經歷的,也不是人能看到的,也不是人能接觸到的,但那些都是我的所是。有人只承認我交通的是我所經歷的,并不承認是靈的直接發表,當然我説的話是我所經歷的,六千年經營工作是我作的,從起初創造人類到現在我都經歷了,我怎麽能説不出來呢?談人本性的事都是我看透的,是我早已察看過的,我怎麽能説不透呢?我看透人的本質我就有資格刑罰人,也有資格審判人,因人都是從我來又經撒但敗壞的,我作的工作我當然也有資格評價。雖然這些工作不是我肉身作的,但是靈的直接發表,這些乃是我所有的,是我的所是,所以我就有資格發表,也有資格作我該作的工作。人所説的話都是人所經歷的,是人已經看見過的,人自己思維能達到的,人的觸覺能感覺到的,就這些事人能交通出來。神所道成的肉身所説的話是靈的直接發表,發表的是靈已作過的工作,肉身没經歷也没看見,但發表的仍是他的所是,因為肉身的實質是靈,發表的是靈的工作。即使不是肉身能達到的,但是靈已作過的工作,道成肉身之後就藉着肉身的發表來達到讓人認識神的所是,讓人看見神的性情與他所作的工作。人作的工作是讓人對人該進入的與人該明白的更加透亮,是帶領人明白、經歷真理的。人作的是扶持的工作,神作的工作是為人類開闢新出路、開闢新時代的,為人揭示凡人所不知曉的事,從而讓人認識他的性情,他作的是帶領全人類的工作。
——《話・卷一 神的顯現與作工・神的作工與人的作工》
在國度時代神用話語來開闢時代,用話語來改變作工方式,用話語來作整個時代的工作,這是話語時代神作工的原則。他道成肉身站在不同的角度説話,使人真正看見了話在肉身顯現的神,看見了神的智慧與奇妙。這樣作工是為了更好地達到征服人、成全人、淘汰人的目的,這才是話語時代用話語來作工的真實含…
現在我把我的行政頒布給你們(從頒布之日開始實行,針對不同的人給予不同的刑罰): 我説到作到,一切都在我的手中,誰若疑惑必遭擊殺,没有考慮餘地,立即斬草除根,除去我的心頭之恨(從此得到印證,誰遭擊殺,必不是我國中的一員,必是撒但的後代)。 作為長子的,應守住自己的地位,盡好…
歷史不斷向前發展,神的工作也是不斷向前發展的,六千年經營計劃要結束,必須是不斷地向前發展,天天作新的工作,年年作新的工作,開闢新的出路,開闢新紀元,開闢更新的工作、更大的工作,隨之,帶來新的名,帶來新的工作。神的靈時時作着新的工作,從不守舊、不守規條,也從來没有停止過作工,而…
在律法時代,耶和華定了許多誡命,讓摩西頒布給那些跟隨他出埃及地的以色列民,這誡命在當時是耶和華賜給以色列民的,與埃及人并無關係,是為了約束以色列人的,以誡命來要求他們,是否守安息日,是否孝敬父母,是否拜偶像,等等,以這些為原則被定為罪或被稱為義。在他們中間或者有耶和華的火臨到…